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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背的东西太多,但是你背了的内容都不会考,这要怎么办?《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小编整理的很条理,不妨来参考一下~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例题讲解~~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
A.承兑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练习题>>
1、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B又将汇票转让给C,那么B对C承担票据责任,而A对C( )。
A.承担与票据相关的担保责任
B.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C.承担全部票据责任
D.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是指( )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A.出票人
B.债务人
C.票据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票据保证人应当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以外的第三人;票据债务人本身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再提供保证没有意义。
3、下列关于商业汇票背书格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被背书人名称是汇票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
【答案】D
【解析】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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