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官网]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年级 2016-09-16 18:48:06 二年级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且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含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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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且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含MBA、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适当倾斜。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研究生本人申请,各学院(部、中心、室)根据下达指标评定,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
第四条  各学院(部、中心、室)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平均85分(含85分)以上;
5. 硕士、博士英语须过六级(小语种过四级,且学位课外语成绩85分以上);
6.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7.博士生在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方面特别优秀者,不受4、5条件限制,可参加申报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中心、室)根据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以“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和“学术成果”等为依据,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各学院(部、中心、室)要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
(1)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9)休学期间;
(10)其它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室)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由学院(部、中心、室)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中心、室)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部、中心、室)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院(部、中心、室)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科、研究生导师和学生党支部(或学生)的推荐意见。学院(部、中心、室)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室、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中心、室)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中心、室)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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