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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需要我们将知识点化零为整,尤其是对于高频考点更需要我们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记忆,注会预习《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出票已经整理完毕!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015年单选题)
【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
【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1)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未签发空头支票等;
(2)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得到票款的支付。
~~每日一练~~
1、甲公司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空头支票给乙公司,则乙公司有权要求甲赔偿的金额为( )元。
A.500
B.1 000
C.200
D.800
【答案】C
【解析】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甲公司发现其持有由乙公司签发的销售金额为4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是( )元。
A.20 000
B.12 000
C.8 000
D.2 000
【答案】C
【解析】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400 000x2%=8 000(元)。
3、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支票以银行作为付款人
B.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
C.支票见票即付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答案】B
【解析】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4、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12月20日乙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银行拒绝,乙公司应当最迟于( )前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A.2018年1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7月1日
【答案】C
【解析】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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