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外国语学院_东北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留学 2018-03-08 19:48:06 留学
[摘要]东北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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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通过正当的处分形式,适当的给予处罚。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观察期间(观察期为一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则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 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 4.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1.违纪后,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施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留学生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或起骨干作用者;     2.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破坏安定团结的;     3.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的。     第八条  留学生有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留学生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或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赌博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3.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他个人、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或滋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力,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进行色情陪侍活动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已判定为参与打架的伪证者 ,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的;     2.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     3.因过失引起火灾的; 4.故意损毁、擅自挪用消防设施的; 5. 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拖欠宿舍费用并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寝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留学生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以各种理由,对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留学生有吸食、种植、贩卖毒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住宿及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及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图书馆、教室、校园管理、门卫等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一下纪律处分: 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案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确认为撬锁,撬门窗进行偷窃的,从重处罚;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蓄意更改、盗用公用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 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无故旷课、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参照《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及学位管理办法》和《东北林业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及学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留学生,当年不得享受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指导。不得妨碍监考教师履行职责。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因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者,按旷考处理。 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按照无故缺考处理,没有考试成绩。 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留学生证,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验。如未带留学生证,则不发试卷,必须返回取证,但不延长考试时间;如学生卡丢失且未能及时补办,需持书面申请和本人护照应考,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留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和主讲教师特殊要求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将自己的学号、年级、姓名等填写好,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七)考场中不得使用电子词典和其他具有储存、查询功能的工具,不得使用手机; (八)答卷时不得自行借用文具,有特殊情况者需经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考生答题时,如遇到试卷字迹不清楚或其他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主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考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十一)考生交卷后,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场逗留,更不得对其他同学答卷有所示意,一经发现两人均按照违纪处理。交卷后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一)违纪行为 1.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2.考试时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 3.未携带考试所需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护照原件; 4.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贮功能的计算器; 4.闭卷考试时,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闭卷考试时,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及其它考试材料; 9.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0.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 11.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留学生,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在考试结束后,将留学生的《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有关依据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将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处理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对留学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并做出处理。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时,由留学生所在院(系)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张榜公布,并将相关处理材料报国际交流学院备案。对院(系)做出的处分决定,国际交流学院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给予留学生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院(系)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在公安、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3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处理的要报学校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最终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般性留学生违纪事件需要国际交流学院对事件的书面调查说明,违纪留学生的检查材料,涉及其他学生的,需要当事学生的旁证材料。 由保卫处牵头处理的留学生违纪事件,需要保卫处出具调查笔录。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留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纪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留学生的交待及检查材料、主要旁证材料、公安部门或校保卫部门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留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送达回证和申诉复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1.被处分留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护照号等基本情况;     2.处分类别;     3.处分事实;     4.处分理由;     5.处分依据;     6.被处分留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六条 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出具的处分文件,需要在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国际交流学院出具通知书并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应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国际交流学院确定相关证人并记录在案,或校内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留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文件由国际交流学院报送省教育厅、留学基金委备案。对处理不及时或证据不足、量度不当的处分要查清相关责任,做好记录并备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限期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从重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含两次)受校级通报批评或连续三次(含三次)受学院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一年内连续两次(含两次)受校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受校纪处分者,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校纪处分者,即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处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过半后,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若其在察看期内有明显悔改表现,可于其毕业前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 第四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留学生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认识,学习态度端正且学习成绩及思想各方面表现良好,或在某方面由突出表现,在毕业前两个月,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学院审核通过,报学校讨论同意,可解除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实施起,解释权在东北林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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