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博士招生专业】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国家直达 2017-09-01 21:48:06 国家直达
[摘要]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为博士后创造更好的科研工作环境,以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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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为博士后创造更好的科研工作环境,以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专发[2001]1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人事与专家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外事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博管办”),挂靠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博士后招收计划、长期规划、总结。 2博士后进、出站相关手续,配偶、子女安排。 3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 4受理博士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工作。 5省博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设站单位应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流动站全面工作,并指定专人(研究生秘书或科研秘书)负责博士后流动站日常工作。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职责: 1.受理进站申请及申请人资格审查,报送相关材料;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及日常管理; 3.博士后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4.完成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立 1.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一级学科),条件具备者,均可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士后流动站),具体办法见(85)国科发干字784号文件。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博委会”)确定,在适当时机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届时另行通知。 2.博士后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有重点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指导小组及科研助手等人员落实者,均可招收博士后,分计划内博士后和自筹经费博士后两种类型。 第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一)博士后的申请条件 1.凡是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尚未分配工作者,均可申请做我校博士后。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博士,可以选择我校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博士点做博士后。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2.为促进人才交流,博采众长,强化学科交叉,改善学缘结构,申请人不能申请到授予其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流动站做博士后。 (二)申请和审批 1.校博管办在每年的四、七、十月受理博士后进站申请工作。请在这三个月的月末前,各流动站将申请材料报到校博管办。留学归国、外籍博士后招收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2.申请者一般提前三个月或半年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附本人简历,说明业务专长、科研成果、联系地址及家庭情况等,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并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申请进站审核表》。 3.各博士后流动站定期对申请进站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将结果填入《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申请进站审核表》报校博管办,经审核通过后,申请进站人员填写《博士后申请表》。 4.博士后流动站须向校博管办提交进站人员的相关材料,各项材料均需一式七份(包括原件),B5纸规格,装订成册。经审查合格后,上报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录取通知。需提交的材料含: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专家提供的《专家推荐信》 ③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⑤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⑦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现役军人需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原单位应注明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⑧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须提交该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⑨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⑩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其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申请做二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三)进站 1.申请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未进站者,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请假。 2.博士后报到时凭身份证明和录用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到校博管办。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进站手续。 3.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要与博士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拟定博士后研究二年内进行的主要研究任务,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工作协议留合作导师、本人、流动站、校博管办各一份备案。 4.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须进行体检,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则将其退回原单位。 5.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博士后研究开题报告,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表》,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即可进入研究;否则应在一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论证,仍不能通过者,予以退站处理。 6.为促进学术交流,凡外校来我校做博士后者,需向我校提交博士毕业论文二本,一本交校博管办,一本交校图书馆。 7.博士后流动站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一)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工作,在不同站的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由校博管办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学校将停发博士后的工资等经费开支,其费用由流动站负责解决。 (二)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流动站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听取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展汇报,对博士后的业务能力、敬业精神、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实际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填入《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报校博管办备案。中期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如果博士后无正当理由未作报告或不能按时完成规定任务,中期考核为不合格,校博管办将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作退站处理。 (三)经费管理 1.博士后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和日常生活补贴的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省博管办拨款和流动站自筹。 2.博士后经费单独建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由合作导师和校博管办审批。 4.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博士后经费的3%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博士后管理费从博士后科研经费中提留,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掌握使用。 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一种带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若已获得资助或六个月内将期满出站的人员不可申报)。博士后人员所获博士后科学基金将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专门账户,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作任何提留。 6.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黑龙江省政府日常经费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申请时间由省博管办确定,届时另行通知。 7.博士后使用博士后专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国家财产,各流动站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在博士后出站时清点移交给流动站。根据中博基[1993]9号文件精神,博士后出站后研究工作必需的,可将上述物品带到工作单位或新站。各流动站应将物品交接单用公函寄到博士后工作单位,并到设备部门办理设备增减手续。 (四)工资福利待遇 1.博士后工资由学校支付,并享受我校同级人员的岗位津贴,从报道第一个月起到出站止。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标准的原则确定。凡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职务工资分别为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此标准,进站后就高确定工资等级。 3.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费用由设站单位参照我校(本地区)聘用的其他同资历的外籍人员工资标准与本人协商确定 4.博士后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政策。 5.博士后短期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停发一切费用,并收回住房及校、院所发的各种证件和仪器等,同时作中途退站处理。 6.博士后每月可享受100元生活补贴;配偶不随迁者,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7.自筹经费博士后由设站单位与博士后协商解决。 (五)住房 1.校博管办与各流动站按学校具体情况为博士后提供住房。博士后凭校博管办介绍信到房管部门签订《租赁期约》,领取住房钥匙。 2.博士后专用住房仅供本校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不得擅自调换和转让,如经发现立即收回住房。 3.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严格遵守房屋管理制度,不得对所住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给予违章处罚。离站时应主动通知房管科检查住房,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博士后使用住房的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因科研工作的需要报经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批准后,可延长博士后的住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博士后期满出站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站时,必须退还住房,并主动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如占房不迁,则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6.哈市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哈有住房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 (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凡申请到我校作第一站博士后的人员,经设站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由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师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2.博士后在第一站或第二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工作,较好的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限制,在离站前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一律纳入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间安排,不单独进行。申请材料可提交给所在流动站,由流动站送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4.具体评审程序参照《东北林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 (七)短期出国交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三个月以内的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因私出境。 2.申请公派出国的在站博士后应由本人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同时提交邀请信、科研合作及经济资助的有关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3.博士后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东北林业大学出国协议书》,认真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应按自动退站处理。 4.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出国进修。 (八)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由校博管办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2.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经本人提出要求,由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与其工作单位协商,按借用人员借调来我校工作,并由设站单位协助安排适当的工作,学校按其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享受学校在职同级人员相应待遇。借调人员应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并且遵守我校规章制度。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凭黑龙江省人事厅博管办出具的介绍信,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4.配偶不随本人流动和单身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5.博士后出站留校工作后,由学校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哈市常住户口手续。 6.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满分配在我校工作,其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我校负责安排。学校如有困难,则请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九)退站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的相应待遇。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其户口转至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设站单位负责为他们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将档案材料转至新的工作单位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3.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5.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况的。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 1.博士后应以东北林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东北林业大学中文学术期刊目录所收录的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三篇;并完成在站期间研究工作的,方可申请出站。 2.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将研究报告送两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博士后的主要研究成果已经过鉴定会或专家评审会评审有书面结论的,或已出版专著的,可不再送同行专家评审。 3.博士后出站应举行“博士后出站报告会”,汇报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并组成由5~7名专家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和参加学术交流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的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小组应包括1至2名外单位同行专家。 4.博士后需携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个人总结、《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材料,以及发表的文章、成果鉴定等材料出席博士后工做出站报告会。 5.对国家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依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博管办。 (二)出站 1.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工作期满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或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提交出站申请;并至少在出站报告前一周填写《评议委员会组成审核表》、《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提交个人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3.博士后逾期三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学校不再受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及分配工作的申请。 4.博士后期满出站,由本校主管部门向博士后发出离校手续通知单,无论其留校或去外单位工作,均需由相关部门检查有无未交证件或物品及应结算的经费等,加盖公章,退还经费本及经费账户,如经费有赤字,本人应补齐赤字部分后,交还主管部门。再由博士后本人持省人事厅博管办的落户介绍信、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并在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遵循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 (三)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表》,一式两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七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七份; 5.《博士后个人总结》,一式两份; 6.《流动站鉴定意见表》,一式两份; 7.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论文等复印件合辑,一式三份; 8.《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一式三份; 9.《出站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三份; 10.电子报件一份。 1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12.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13.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受函; 14.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1.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新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战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五)出站工作分配 1.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自己的工作去向通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并领取有关表格,认真填写。 2.博士后期满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也可通过学校向有关单位推荐。未脱离定向、在职、委培关系的博士后回原单位工作;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3.博士后需向校博管办提交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公函。 4.博士后离站时凭校博管办开具的任调离职单办理离校手续,办完后,将其交回,办理博士后工资转移和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简称自筹博士后) 1.流动站确因重点科研任务需要,且经费可以落实,在招收名额已满的情况下,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少量计划外博士后。 2.自筹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计划博士后相同。使用科研经费招收自筹博士后需经科技处审核同意。 3.自筹博士后的经费由流动站自行解决,学校负责其工资及校内津贴。自筹博士后的生活费用等标准与计划博士后相同。 4.自筹博士后的其他有关待遇(包括住房、配偶借调等)亦与计划博士后相同。 第七条  外籍博士后 1.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在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的情况下,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收少数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2.外籍博士应与流动站就有关进站后科研项目、工作条件和在站待遇等签订书面协议,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到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及国际合作处,经学校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博管会批准后方可填写登记表,接收进站。 3.招收外籍博士后可以使用国家资助名额,也可自筹经费招收。其生活费用参照我校聘用的其他同资历的外籍人员工资标准范围内确定。 4.外籍博士后必须自己负责来往的旅费、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费用等。有关外事方面的事宜由我校国际合作处负责。 5.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外籍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6.港、澳、台地区博士毕业生来我校做博士后,其管理办法参照外籍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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